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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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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