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原簡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致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致中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貳伍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原因、所生之危害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2541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6年8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21456號卷第42頁),係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據被告於偵訊時表示為其所有(見毒偵字第21456號卷第30頁),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6382公克),因與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456號被告張致中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致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14日13時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41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6年7月14日13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142巷口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0.8895公克、淨重0.6429公克、驗餘淨重0.6382公克,另由警方行政裁處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致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盤查暨毒品檢測照片11張可資佐證,且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8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4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4日
檢察官鄧媛
曾信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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