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98號聲請人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唯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2904號提存內之擔保金新台幣385,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前遵鈞院裁定,提存聲請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但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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