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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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本院分別以94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以95年度訴字第109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96年8月2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6002855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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