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2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54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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