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告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上列原告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壹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