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5號原告普珵工程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春桂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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