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188號債權人 王伯群 債務人 陳榮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榮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榮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已踐行提示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並敘明提示日。
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提示日,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四、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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