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各乙份為證,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郭淑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