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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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17
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敏聰竊盜,共貳拾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敏聰前為誠依集服飾行(址設臺北市○○區○○路○○○巷○○號)之業務員,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月份,在誠依集服飾行內,按月為附表所示之不同客戶竊取店內品項不定、數量不等之服飾,再同意該等客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按月一次或分次匯款或現金交付予黃敏聰,因而竊得該等金額之服飾共計27次(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88萬3,000元),匯款部分則指示客戶將貨款匯入其所持用之臺灣土地銀行圓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呂胤良 ,下稱呂胤良帳戶)中,得手後即將之花用一空;嗣因誠依集服飾行負責人 王莫惠 及其夫 洪嘉鵬 察覺有異,遂進行盤點庫存並向客戶查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莫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黃敏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1年7月10日、102年6月10日審理程序中全部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洪嘉鵬、 藍瓊雰 、 黃偉倫 、 許秀珠 等人之證詞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書立之字據暨本票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附表編號5)與呂胤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托運單、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全部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各該犯行均堪以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7之按月按客戶各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該27罪,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不同,自應分論併罰。檢察官於起訴書認被告先後共犯43次竊盜罪,惟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其與不同客戶間,係以月結之方式交易,即出貨一次、月結一次,若係同一客戶同月不同日期匯款,係因其同意該客戶分多次付款,並非不同日期先後出貨,例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9、10,其不可能對同一客戶先後3天出貨3次等語明確(參本院前開102年6月10日審理筆錄),衡諸其所述尚非不合理,故公訴人於起訴書以客戶之匯款或付現次數認被告共犯43次竊盜罪,容有誤會,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屢屢竊取東家即誠依集服飾行之服飾轉售牟利,蔑視他人財產權,但犯後始終坦認犯行、多次表達悔意,態度尚可,且已先行賠償告訴人3萬元,並承諾按月還款之計畫及方式(參卷附匯款收據及其自書之還款方式),惟終究賠償金額仍少,且於本院審理期間拖延還款長達1年,參酌告訴代理人洪嘉鵬請求本院依法判決之意見,暨被告之素行尚可、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之物價值高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客戶名稱│匯款時間│匯款/給付金額│匯款帳號│宣告刑│├──┼─────┼──────┼─────┼───────┼─────┼─────────┤│1│98年8月間│藍瓊雰(即閃│98.08.31│2萬9,000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亮 藍禎 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8年9月間│藍瓊雰(即閃│98.09.25│2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亮 藍禎縈 )│││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8年10月間│藍瓊雰(即閃│98.10.27│1萬5,000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亮藍禎 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8年11月間│藍瓊雰(即閃│98.11.11│1萬5,000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亮藍禎縈 )│││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11.25│1萬5,000元│││││││││││├──┼─────┼──────┼─────┼───────┼─────┼─────────┤│5│99年1月間│藍瓊雰(即閃│99.01.10│1萬5,000元│000-000000│有期徒刑伍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01.22│2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99.01.27│3萬元││││││││││││││├─────┼───────┤││││││99.01.28│2萬7,000元││││││││││││││├─────┼───────┤││││││99.01.29│1萬2,000元│││││││││││├──┼─────┼──────┼─────┼───────┼─────┼─────────┤│6│99年3月間│藍瓊雰(即閃│99.03.10│2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9年4月間│藍瓊雰(即閃│99.04.02│1萬5,000元│000-0000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04.26│2萬元│││││││││││├──┼─────┼──────┼─────┼───────┼─────┼─────────┤│8│99年5月間│藍瓊雰(即閃│99.05.11│2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05.28│1萬5,000元│││││││││││├──┼─────┼──────┼─────┼───────┼─────┼─────────┤│9│99年6月間│藍瓊雰(即閃│99.06.10│6,000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06.25│1萬元│││││││││││├──┼─────┼──────┼─────┼───────┼─────┼─────────┤│10│99年7月間│藍瓊雰(即閃│99.07.13│2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99年8月間│藍瓊雰(即閃│99.08.20│3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9年8月間│不詳│99.08.30│3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99年9月間│不詳│99.09.10│2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99年9月間│黃偉倫│99.09.17│1萬元│聯行現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黃偉倫)│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99年9月間│不詳│99.09.24│2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99年9月間│藍瓊雰(即閃│99.09.24│3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99年10月間│不詳│99.10.04│2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10.07│3萬元│││││││││││├──┼─────┼──────┼─────┼───────┼─────┼─────────┤│18│99年10月間│藍瓊雰(即閃│99.10.05│3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10.19│3萬元│││││││││││├──┼─────┼──────┼─────┼───────┼─────┼─────────┤│19│99年10月間│不詳│99.10.13│2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99年10月間│ 美惠 │99.10.20│1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10.25│1萬元││││││││││││││├─────┼───────┤││││││99.10.29│1萬元│││││││││││├──┼─────┼──────┼─────┼───────┼─────┼─────────┤│21│99年10月間│ 黃柏硯 │99.10.22│1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99年11月間│藍瓊雰(即閃│99.11.16│3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11.29│3萬元│││││││││││├──┼─────┼──────┼─────┼───────┼─────┼─────────┤│23│99年12月間│藍瓊雰(即閃│99.12.24│3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99年12月間│不詳│99.12.29│3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100年1月間│藍瓊雰(即閃│100.01.11│3萬元│0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亮藍禎縈)│││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00年1月間│黃偉倫│100.01.14│2萬元│(黃偉倫)│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100年1月間│ 廖金呈 │100.01.18│3萬5,000元│(廖金呈)│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許秀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01.20│1萬5,000元││││││││││││││├─────┼───────┤││││││100.01.24│1萬元││││││││││││││├─────┼───────┤││││││100.01.25│1萬9,000元│││││││││││├──┼─────┼──────┼─────┼───────┼─────┼─────────┤│合計││││88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