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曾珉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珉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珉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本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員警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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