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債權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阿源 之繼承人、 何阿檜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阿源之繼承人、何阿檜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