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3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芫蓉
林逸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等妨害家庭案件,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等之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1015號被告林芫蓉女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逸騰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街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福珊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芫蓉係 蔡永昌 之妻,係有配偶之人,林逸騰亦明知林芫蓉為有配偶之人,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30日14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帝景飯店內發生性行為1次。嗣於105年8月11日,蔡永昌因瀏覽林芫蓉之手機訊息,發現林芫蓉與林逸騰有曖昧之對話內容,經質問林芫蓉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永昌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芫蓉於偵查中之│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供述││├──┼──────────┼─────────────┤│2│被告林逸騰於偵查中之│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與被告林│││供述│芫蓉發生性行為1次,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家庭犯行,辯稱││││:伊在發生性行為以前不知道││││被告林芫蓉有先生等語。│├──┼──────────┼─────────────┤│3│告訴人蔡永昌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4│被告林芫蓉簽立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書1紙││├──┼──────────┼─────────────┤│5│告訴人提供之被告2人│全部犯罪事實。│││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二、核被告林芫蓉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林逸騰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檢察官鍾維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顏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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