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昱群 送達代收人 余采蓉 被告 林書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