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楊財順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複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被告 翁梓翔 訴訟代理人 翁德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廖佳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楊財順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複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被告 翁梓翔 訴訟代理人 翁德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