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胡翠萍 被告即反訴原告城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建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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