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75號聲請人 黃仕翰 律師即 葉珮綺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說明之:
㈠被繼承人 葉姵綺 之遺產清償債權之狀況。
㈡原聲證三十五之臺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108年1月15日手續費新台幣伍拾元之收據,是因何管理遺產之必要行為所產生。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未提出主文所示資料,本院無從評定報酬及已支出代墊費用數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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