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97號上訴人 邱秀善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上訴人 張居旺 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