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736號債權人 阮名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大富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於112年2月9日自第三人田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且存款郵局為鶯歌鳳鳴郵局,係設址於新北市鶯歌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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