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智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 莊榮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被告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莫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文字著作刊登於台灣時報,故依報社支付投書採用每字給五角,共計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元乙節,經查,原告並未具體提出經刊登於台灣時報之內容為何,無從判斷原告所述所憑之證據,且既然是刊登於台灣時報,使用該文字稿之人,亦顯然並非本件被告,復經本院於108年1月30日以108年度智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原告所稱刊登於台灣時報之具體內容,以及為何以相對人為被告,及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該裁定於108年2月18日經原告收受,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簡復表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頁),原告於108年2月25日具狀說明,惟遍觀原告補正說明之內容(本院卷第35頁),並未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又僅於結論處提及「相對人既採用原告文字著作權公告不法之法官行為,自應支付每字五角之報酬金」,而未就前揭裁定通知補正之事項為補正,嗣迄今亦未有任何補正,從而,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之說明,依原告於訴狀內所記載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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