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2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陳威佑陳志豪 監護人 梁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第17條約定,已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所陳前揭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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