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03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嘉慧 債務人 彭梓豪 債務人 張尹瑜
一、債務人彭梓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張尹瑜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