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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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68號聲請人A01非訟代理人 詹睿宇 律師相對人A02(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摯友,相對人因肺腺癌加劇不能處理事務,為此聲請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