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2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3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4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5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6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7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8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9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廖沛誼
涂雲瑾 卓良美 曾弘文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李心婷 許碧芳 劉又綸
黃皓挺 黃嵐湘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方美玲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方美華 原告 黃慶鑽
許祖云 洪曼芸 被告 曾祥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19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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