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簡鑠驊 被告磺溪松境大樓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吳雯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台北市磺溪松境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磺溪松境大樓管理負責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磺溪松境大樓管理負責人原為吳雯媛,後發生變更事實,不在本件裁定更正範圍,特此說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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