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駱梅真 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乙○○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因前夫甲○○創業失利,甲○○以聲請人名義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以預支現金還債,目前所欠下債務總金額至少有新臺幣(下同)2,598,555元,現已受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聲請本院核發強制執行扣薪命令。聲請人僅高職學歷,謀職不易,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乃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勞保資料、聲請人本人及撫養子女(共3人)民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3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
101年度司執字第10439號執行命令、存摺影本、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經查:
(一)聲請人以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以人工代賑實施計劃,而受僱於臺東縣政府,從事清潔人員工作,已據聲請人陳述並提出相符之僱用契約書為憑(卷第19頁),並據契約書勞保資料(卷第21頁)及上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卷第25、26頁),堪認聲請人月薪為18,780元;復參照聲請人及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亦堪認聲請人無其他財產。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上載負債總額為2,096,338元,本院101年度東簡字第
175號民事事件,聲請人與原告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筆錄,和解內容關於本金部分,聲請人應給付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6,987元,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439號執行命令執行債權之本金為195,230元,三者加總共2,598,555元,此為聲請人聲請更生時所積欠之約略金額,而和解筆錄與執行命令部分,尚未計入利息,因此聲請人負債總額,可能更高。
(三)聲請人別無減少支出生活費之特殊情事,參酌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之100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0,244元,以此作為聲請人自己每月生活之必須費用,應為合理。而聲請人另有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2年、97年出生,有戶籍謄本為憑)有賴其扶養,按前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每名子女每月又各需約10,244元之生活必要費用,扣除低收入補助每人每月2,600元外,每人每月尚需7,644元(10,244元-2,600元=7,644元),「依法」應由聲請人與其前夫甲○○2人共同負擔,然而聲請人已與甲○○於102年1月23日離婚,夫妻已不再共同生活,且甲○○屢屢因案入監,加以甲○○名下亦無足以清償之財產等情,有戶籍謄本及本院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資料、及前案資料為憑(卷第43、47頁),則聲請人所述:甲○○幾不曾提供任何經濟援助等語,有所佐證,是關於2名子女之扶養,於本件個案實難以期待甲○○能依法共同負擔,而2名子女之生活扶養,又有即時、現實提供之需求,由聲請人另以法律上程序對甲○○請求,將緩不濟急,因此事實上由聲請人每月負擔全數之扶養費用,爰為有據。是以聲請人每月所得,除用以支付自己之每月生活必須費用10,244元,2名子女每月生活必須費用扣除低收入補助外,共15,288元(7,644元2=15,288元),亦須由聲請人負擔,3人生活必要費用共25,532元(10,244元+15,288元=25,532元)。故聲請人每月所得18,780元,仍不足以支付每月應負擔之3人生活必要費用25,532元,實無能力清償上揭2,598,555元以上之債務,從而,聲請人客觀上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符合開始更生之要件。
三、綜上,聲請人符合本條例第3條之要件,而別無本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容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102年3月21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