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880號債權人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永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前置性債務協商委託契約書影本供參,並釋明利息自民國100年11月9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