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債權人 龍素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迪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陳報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