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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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張永褔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何嘉昇 律師 蘇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因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5年2月13日以105年度訴字第448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依 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