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鶴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鶴(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09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惠霞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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