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南雄上訴人即原告彭南雄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綵湘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就有關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有關請求被上訴人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計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7,650 元(計算式:3,150元+4,500 元=7,650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3,150元,尚應補繳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
1 份到院,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