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敏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民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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