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敏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民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敏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民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