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婁恬天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展穎 律師被告 蘇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肆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原告除前以繳納之參仟元外,尚應繳納陸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