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宏祐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複代理人 江孟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