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98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文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曾文義對本件犯行始終坦承不諱,不僅犯後態度良好,全力配合查明案件,詳述案情始末,雖否認有起訴書毀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之犯罪事實,然亦承認該起案件有故買贓物之行為,而非一昧推拖卸責規避刑罰,倘比較竊盜與贓物二者之罪刑,實相差無幾,聲請人大可直承該起案件為竊盜,又何須指認贓物而不認竊盜之理?實乃該案件確是聲請人只有故買贓物之行為,懇請明察。㈡本院認聲請人前有多次竊盜、贓物之犯罪紀錄,惟本件被告之所以犯案,其原因乃是因日前家中突有急用,而向他人借貸金錢,嗣債主上門逼債,聲請人薪資所得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而一念之差犯下本案,絕非因貪圖享樂或有犯竊盜之習慣而為之,雖聲請人前有多次竊盜、贓物之紀錄,然被告自前述犯罪執行完畢後,既積極從事正當職業以謀生,至聲請人羈押前,仍在大紳起重有限公司任職(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電話:00000000號),此則足認聲請人並無反覆多次實施同種犯罪之虞,且本件被告所犯之案件,贓物與竊盜未遂各一件,並非多次犯案,則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望能詳查。㈢聲請人自羈押以來,感觸良深,思之以往,實後悔不已,每想到家中5名小孩均在學中,所需教育費用及生活費用不知從何籌措,實在擔憂不堪。被告於羈押前乃家中經濟為一支柱,而現在押,則家中經濟即頓失所依;且被告之父親年事已高,並患有心臟病及高血壓,健康狀況本已甚差,而今又缺少被告之照顧,被告實日日擔心恐有不慎,即有天人永隔之遺憾,是故特具此狀望能讓被告具保返家安頓家庭,克盡為人子、為人父之責任及孝道,被告保證隨傳隨到,絕不延誤,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曾文義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條、第
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故予以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曾文義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
3年度審簡字第5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股借執行,而自103年8月22日起將被告送執行,並裁定撤銷押,有該署103年8月14日新北檢 榮丁 103年執助2885字第28006號函暨執行指揮書1紙、本院裁定書附卷為憑,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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