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4號債權人 呂鈞淼 即立升水電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與每期工程款各「28,285元」及三期共計「8,468,855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標的金額846,855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