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84年12月15日│68,658元│84年12月18日│005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