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152號聲請人AbrahamHammerli即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於公司法第32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再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月19日就任為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5號備查在案,期間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司字第116號、106年度司司字第4號、第73號准予清算完結展期,茲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文件聲報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檢附相關資料聲報清算完結,惟並未依法附具監察人審查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以106年11月13日新院千平民寶106司司152字第031255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又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查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申報是否核定及完稅,經該分局函覆,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核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429,947元等語,並未表示就清算申報已核定完成,有該分局106年11月29日北區國稅竹東服字第1060654230號函可憑,是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東京威力科創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稅務現務,是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俟清算程序完結後,再向本院聲請備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