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炳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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