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26號原告 湯國星 被告 黃得勝
劉正雄 上列被告黃得勝、劉正雄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湯國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盧軍傑法官方鴻愷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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