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582號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洪志昌 法定代理人 洪溶謙 債務人 李文寅 債務人 李錦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寅、李錦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與債務人約定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條文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二、提出違約金計算及請求依據。
三、債務人李文寅、李錦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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