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587號債權人王綢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灣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灣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記載南灣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