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65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顏華 暘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5月27日97年度審簡字第676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調偵字第118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除辯護人以告訴人 顏華暘 警詢中對被告丙○傷害犯行之指訴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外,其餘全案卷證所存證據,檢察官、被告2人、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卷第63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認除告訴人顏華暘警詢之指訴外,其餘證據均得採為本案判決依憑之事證,先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丙○、顏華暘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各判處拘役5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
6行「緻顏華暘受有右臂撕裂傷」更正為「致顏華暘受有右臂撕裂傷」、第7行補充為「丙○受有前胸、前額、頭頸部、四肢多處擦傷及挫傷」,有高雄榮民總醫院民國97年9月22日診斷證明書及97年8月16日同院外傷醫學科急診診斷單附卷 可佐 (見原審卷第20頁~第21頁)外,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三、上訴人即被告顏華暘上訴意旨略以:伊與丙○素無仇怨,因丙○使用美容床一事對伊有誤解而咬傷伊,伊在丙○咬的過程中基於防衛的意思,出手推丙○,才造成丙○全身的傷害;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意旨則以:當天顏華暘持資料夾敲伊的頭,之後用手打伊的臉,隨後用雙手掐住伊的脖子,將伊逼到牆角,伊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反咬顏華暘,要顏華暘放手,為此,均以其等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顏華暘與丙○為傳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並均任
美容師一職,97年8月16日下午約2時許,因客戶乙○○預約美容護膚時間有調整,致雙方對於美容床使用時段一事發生衝突,在肢體碰撞間,顏華暘致丙○受有前胸、前額、頭頸部、四肢多處擦傷及挫傷;丙○則致顏華暘受有右臂撕裂傷1.5公分、擦傷1×1公分之傷害等情,俱經被告2人供承不諱(本院上訴審準備程序中列為不爭執事項,見簡上卷第44頁),並有被告顏華暘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7年8月16日診斷證明書、被告丙○提出高雄榮民總醫院97年8月16日、同年9月22日診斷證明書及急診診斷單附卷可憑(分別見警卷第9頁~第10頁;原審卷第20頁~第21頁),上開事實堪可認定,依上訴人前揭上訴意旨,本件主要之爭點厥為被告2人致對方受有上開傷害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傷害犯意或防衛之意思,又所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
㈡被告顏華暘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之理由:
⒈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
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⒉被告顏華暘固辯稱:丙○全身的傷害,都是在伊手臂遭丙
○咬住之情況下,伊基於防衛的意思造成的云云,惟觀之丙○所受傷害,遍及前胸、前額、頸部、手臂,被告顏華暘需有多次上下揮擊行為始可能造成,丙○縱有咬傷被告顏華暘之事實,衡情亦難持續咬住被告顏華暘待其完成全部之傷害行為始鬆口。況觀之被告顏華暘提出之診斷證明,其右臂因遭丙○咬住,致受有1.5公分撕裂傷,倘如被告顏華暘所辯,丙○在被告顏華暘多次揮擊行為中仍持續死命咬住,則在被告顏華暘右臂因身體揮擊而與丙○口部拉扯間,勢必擴大其右臂撕裂傷之範圍與深度,絕無可能僅致其右臂受有1.5公分之表皮撕裂傷,是被告顏華暘上開所辯,實屬無稽,不足採信。
⒊再參以被告顏華暘與丙○均擔任美容師工作,依銷售業績
領薪,嗣因前與丙○相約購買商品之客人誤向被告顏華暘購買後,又因故向公司主張退貨一事,導致被告顏華暘與丙○心生芥蒂,此亦為被告顏華暘坦認不諱(見本院簡上卷第74頁),97年8月16日雙方再度因美容床使用發生衝突,被告顏華暘當場勢必甚為惱怒,再依目擊證人丁○○、乙○○一致之證述,均稱被告顏華暘將丙○擠至牆角,丙○在裡面、被告顏華暘在外面(見本院簡上卷第60頁、第66頁),證人乙○○並另證稱:「丙○問我(預約美容之)時間怎麼改變,我說是顏華暘打電話給我改時間,後來顏華暘有一點火大,拿時間表的文件夾逼近丙○,打丙○的頭,顏華暘有掐住丙○的脖子」,是本件衝突亦係被告顏華暘主動發動攻擊,其並造成丙○前胸、前額、頸部、上肢多處傷害,堪認係盛怒下基於傷害犯意所為。
⒋綜上,被告顏華暘傷害丙○之行為,難認係對於現在不法
侵害之防衛行為,揆之前揭判例意旨,其傷害犯行足堪認定。
㈢被告丙○之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之理由:
⒈又按「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
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被告丙○固辯稱:伊咬傷顏華暘,係因顏華暘掐住伊脖子
,伊在無法呼吸之情況下所為之本能防衛行為云云。惟查,被告丙○之頸部於97年8月16日與顏華暘之衝突中固受有擦挫傷,有上揭診斷證明附卷可參,惟被告丙○咬傷顏華暘當時,顏華暘是否仍持續掐住被告丙○之脖子一節,現場目擊證人乙○○證稱:「(辯護人問:被告丙○在咬顏華暘時,顏華暘的手還有無掐住被告丙○的脖子?)有」,與同在現場之證人丁○○稱「(受命法官問:被告丙○在咬顏華暘時,顏華暘還有掐住她嗎)沒有」(見簡上卷第63頁、第66頁),證述明顯不一,參之證人丁○○與被告2人同為現場員工,在被告2人衝突之初,其固正起身欲離開賣場,惟見被告丙○遭顏華暘已擠至牆角時,其立即前往將二人拉開,均經證人丁○○證述明確,此情並為被告丙○所坦認不諱(見本院簡上卷第63頁),證人丁○○本於與被告2人同事之立場趨前勸架,並將被告2人拉開,衡情對於被告丙○與顏華暘在牆角邊衝突過程之目睹,應較純粹來店護膚之客人乙○○更為清楚而印象深刻,是尚不得僅據證人乙○○之證詞即為被告丙○有利之認定,從而被告丙○咬傷顏華暘右上臂時,客觀情狀是否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尚非無疑。
⒊又衡以經驗法則,一般人遭他人掐住頸部,直覺性、合理
的防衛行為,或為扳開他人直接施力之雙手、或為將他人身體推開,均不至以接近他人身體、咬住上臂之方式防衛,被告丙○此舉,並非一般人在遭他人以掐住頸部攻擊時,常見、合理的防衛行為,參之被告丙○與顏華暘之身高、體型差距不大,兩人之氣力亦應相當,被告丙○應無非以口咬顏華暘右上臂不足排除侵害之情形,其所為亦非阻擋、排除顏華暘攻擊之必要行為,堪認其主觀上應係本於傷害之犯意。
⒋再者,觀之顏華暘所受傷害,除右臂受有1.5公分撕裂傷
外,尚有1×1公分之擦傷,有診斷證明附卷可憑,參之顏華暘到院驗傷時間為97年8月16日下午2時54分,係本件衝突發生後未久,該傷害亦在與被告丙○之衝突中遭丙○所抓傷,應無疑義,被告丙○對顏華暘之傷害行為顯非僅止於口咬。被告丙○雖辯稱:丁○○將我與顏華暘分開時,我重心不穩想要起來,不是刻意去抓顏華暘云云,惟衡情一般人如欲平衡重心,直覺性伸手拉住身旁之物體,乃事所常有,然均不至造成他人擦傷,更何況被告丙○與顏華暘衝突當時均為站姿,平衡容易,身體縱因推擠而一時失去重心,亦無需施如此重力致顏華暘右上臂留有擦傷。另參以證人丁○○證稱:我將兩人拉開時,丙○要去抓顏華暘,剛好不小心抓到我的手,之後我就將她們推得開一點等語,益徵被告丙○在遭逢顏華暘將其擠入牆角、掐其頸部等一連串攻擊行為後,因氣憤難耐,而以口咬及手抓之方式還擊,其所為主觀上自係基於傷害之犯意,參之前揭判決意旨,縱令本件衝突係顏華暘先行出手,被告丙○之還擊行為亦非屬正當防衛之行為。
五、從而,本件被告2人之傷害行為應為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被告2人以所為係正當防衛行為提起上訴,俱應予駁回。
六、末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周佳佩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國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