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文萱
5號4樓 李盈璋
一、債務人張文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文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盈璋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