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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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相對人 葉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葉金 看於民國98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4月12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第三人 施燦賢 借款之擔保,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施燦賢於①98年4月15日②101年2月22日向聲請人
借用①500,000元②27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3年4月15日②104年2月22日止,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約定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分遲延,其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第三人施燦賢自101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83,8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前述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第三人葉金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99年8月1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葉麗珠,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施燦賢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分別於101年12月14日、28日對第三人施燦賢及相對人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等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5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90-849│建│143.00│4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5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43│台南市南區金│台南市南│4層樓房│63│63│平│全部│││37│華路2段63巷○○區○○段│鋼筋混凝│.0│.0│方│││││1之2號│290-849│土構造│0│0│公││││││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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