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永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義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款項並未約定利息,故其逾法定年息5%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