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原告 鍾名媛 被告 王姍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項固所明定,惟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王姍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王姍姍並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亦未經起訴書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