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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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158號債權人 李永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玲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12,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台中女小賣為債務人陳玲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