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債權人 張雅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采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采珏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債務人個人
簽立之借據、支票、本票)㈡依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所示,還款期限為民國112年9月1日,請提出有簽定加速還款之相關借據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林采珏之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債務人林采珏(住○○市○○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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