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子炫 債務人 祝碧雲劉長榮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育杉 即劉長榮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韋成 即劉長榮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長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長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長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